廉政警示教育周——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最终落入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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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经永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李某某因犯职务侵占罪
被永仁县法院
判处有期徒刑
一年零八个月
缓刑二年
并处罚金15000元
被告人李某某与劳务公司
签订《劳动合同》后
被派至永大高速公路
从事现场管理工作
期间
他利用自己管理员的职务之便
分别于2021年6月3日、7月16日
将项目部合计价值370850元的
钢筋运走出售后据为己有
案发后
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自愿认罪认罚
及时赔偿了项目部的损失
Q
什么是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刑法第163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171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383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的二倍、五倍执行。
Q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有什么区别?
与贪污罪相比,在犯罪主体方面职务侵占罪要求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而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来源: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公众号